食堂正式员工工资是属于福利支出还是工资性支出?
食堂正式员工工资是属于福利支出还是工资性支出?
解答:
该问题涉及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两个方面。
一、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同时,《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因此,给食堂正式员工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等,肯定属于“职工工资”。
另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综上,在会计方面,职工食堂员工的工资,既需要作为工资核算,也需要作为福利费核算。
1、计提食堂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食堂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对于上述会计分录,看着简单,但是实务中就有人会犯错误,然后导致在汇算申报时“犯迷糊”。
什么样的错误的?——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既然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所以在计提或实际发放的时候都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而是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
虽然,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但是同时也要看到还是属于工资,这个就是会计分录的借贷双方的问题,不能仅凭借方科目就来决定贷方科目。类似的,还有“在建工程”的人员工资,借方虽然计入了“在建工程”,但是并不影响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其实,所有的工资核算,计提时借方会计科目是费用或资产科目,贷方都统一的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因此,不能把借方会计科目混淆为贷方科目。
理顺了上述关系,其他的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会计处理也就好理解了。
对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同样也是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的基数,因此在计提时工资总额是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其实,包括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也是肯定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
二、从税务角度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那么,是不是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在当年进行了税前扣除呢?——显然不是!至少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肯定是等工程竣工后,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才税前扣除的。
那么,《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包括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呢?——这个不用我解释与回答,肯定是包括了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无论是“实际发生额”还是“税收金额”,都不是当年的税前扣除金额。
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填写时,“账载金额”正确的做法就是填写当年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贷方发生额的年度累计数;“实际发生额”,就比较复杂一点,以当年借方发生额累计数为基础,加上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发放的纳税年度的工资和奖金,同样的,也要减去当年发放但已经在上一年税前扣除的金额。
再回到职工食堂人员工资的填报问题,《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账载金额”就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计提数(贷方发生累计数),“实际发生额”也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实际发生数。如果计提数与发生额一致,对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数,以及后面“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限额扣除计算基数。
而对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计提时会计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直接进入了纳税年度损益,因此在填写“职工福利费支出”也是必须包括的,并和其他福利费合计数受14%限制。
综上所述,对于内部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时,《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工资”和“福利费”都是需要填写的。